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西岩土与地下工程学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学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学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岩土与地下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向学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四条 个人会员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会费:
(一)理事长:500元/年;
(二)副理事长:400元/年;
(三)常务理事:300元/年;
(四)理事:200元/年;
(五)一般会员:50元(工本费)。
第五条 单位会员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会费:
(一)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2500元/年;
(三)一般会员单位:800元/年。
第六条 交纳会费办法和时间:
(一)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实行四年一次性交费制;
(二)交费时间为每间隔四年的6月份前,由学会秘书处收取,开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广西岩土与地下工程学会章程》第十一条的部分权利;
(四)逾期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一条 会费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学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对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文化活动、重要的学术交流、友好交往与合作、出版本团体刊物、表彰奖励和学会开展工作必需的报刊资料、办公场所租赁、组织会议、差旅开支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4日广西岩土与地下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广西岩土与地下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
广西岩土与地下工程学会
202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