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岩土与地下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岩土与地下工程相关科技工作者、热心于岩土与地下工程领域研究的各界人士、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岩土与地下工程研究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岩土与地下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岩土与地下工程相关科技工作者和各界力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劳动、知识、人才和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和岩土与地下工程相关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团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广大岩土与地下工程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促进我区岩土与地下工程科学事业的发展,为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邮编:530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理论联系实际,对各主管、生产部门存在的岩土与地下工程问题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
(二)大力普及岩土与地下工程科技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经验,推广科技成果,培训岩土与地下工程领域科技人才。
(三)对区内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岩土与地下工程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四)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加强与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
(六)举办为岩土与地下工程领域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七)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如开展岩土与地下工程领域项目评审工作等。
(九)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岩土与地下工程科技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岩土与地下工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五)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岩土与地下工程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承认本会会章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六)荣誉会员:凡对岩土与地下工程学科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荣誉会员除外):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荣誉会员除外):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入会时缴纳会费,为入会手续费和证件制作工本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自愿申请报名并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和团体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与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办公住所由支撑单位提供,办事机构的党政和财务管理受支撑单位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或部),协助理事会工作,其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一般由理事或常务理事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职务。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有重大贡献,不再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者,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可分别给予表彰和授予荣誉理事或推选为本届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不同专业领域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名称为“广西岩土与地下工程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其设立、变更、注销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举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委会;推行前任主任委员(现名誉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现常务副主任委员)相结合的动态集体领导体制。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期满时在本会领导下按时换届。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确因特殊情况要继续连任,需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方可继续连任。
第三十八条 各地、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有一定数量的会员,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可成立地方岩土与地下工程学会。地方学会的成立,需经当地科学技术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申报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十九条 各地、市所辖行政区成立的地方岩土与地下工程学会,受当地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并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和专职财务人员;经济往来和财务收支由本会财务部门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